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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人大工委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为密切地区人大工委机关(以下简称工委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社情民意的反映渠道,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地区人大工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工作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工委及工委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一署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和县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部门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五)进行信访数据统计、信访情况综合分析,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研

(六)指导、检查县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访工作;

(七)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来信来访的办理

(一)办理的原则、方针和重点。在办理信访工作中,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的原则。按照“分别受理、综合分析、统一交办、定期反馈、严格督查”的工作方针,加大督查力度,使信访事项及时有效得以解决,预防和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二)信访的受理形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电话、书信、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向工委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检举,由工委信访办公室受理并负责办理。信访人直接写给工委领导和相关处室的信件,以及省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各类信访事项,由工委领导、处室受理研究后,交由工委机关信访办公室统一办理。

(三)来信来访的办理方式。来信必须当日拆阅,来访应随时接待,及时登记,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在三日内处理完毕。

1、对上级人大、人大工委主任会议研究需交办、转办及工委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根据要求及时回报处理结果。

2、对属于“一署两院”及工作部门办理的信访件,转由“一署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办理,重要信访事项的交办,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报告结果。涉及党纪方面的,转送纪检部门,不需报告结果。

3、对应由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县市行政、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工委信访办公室应及时向各县市人大交办、转办。被交办、转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回报结果。

4、摘要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比较典型突出的内容,附上原件呈报领导批示后,转有关责任单位办理,限期答复办理结果。

5、工委信访办公室对上级人大及工委领导交办信访事项进行跟踪办理,做到随时办结随时报告。

6、经常沟通上下级人大机关、行政、司法机关及其信访部门的信访情况,必要时地、县(市)人大信访部门可就典型信访事项进行调研。

7、需向工委主任会议汇报的信访事项,工委信访办公室应及时向工委分管领导汇报后提交主任会议研究。

三、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

(一)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工委信访办公室每季度对全区人大系统信访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梳理出全区人大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找出群众最迫切的要求和反映强烈的问题报工委领导及处室。工委信访办公室每月信访信息分类统计表送工委领导,为工委开展依法监督、视察和专题调研提供参考。

(二)分析的重点

1、来信来访中反映政治、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问题;

2、群众反映强烈、呼声较高的热点问题;

3、涉及民主法制建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4、涉及政策、法律方面的问题;

5、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一)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制度,督促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督查督办内容。

1、负责对工委关于信访工作部署及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抓好重大信访事项的督办。及时研究部署督查督办工作。

2、负责上级人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和工委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的督查督办以及文字汇报、审核上报工作。

3、负责对交办给“一署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办理的重要信访事项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

4、对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的重要信访事项,工委信访办公室要到实地进行督促检查。

(三)督查督办事项的交办。

对上级人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工委领导批示要报处理结果的信访事项,由工委机关信访办公室发督查督办函交办。

督查督办信访事项涉及“一署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由工委机关信访办公室直接交办并督促上报处理结果。涉及县市的交县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部门督促处理,限期上报结果,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事项之日起,应在督查督办函中规定的时限办结上报。

(四)督查督办的实施。

1、在规定时限内承办单位未办结交办事项的,应及时跟踪督办,并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2、督办主要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必要时组织督查组予以督办。

(五)督查督办办信访事项反馈办理结果材料的审核和办理。

对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上报结果后,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登记、审核和送审工作。对报送程序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建议或退回重报。交办事项尚未处理完毕,或处理明显不当的,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承办单位继续办理。

(六)建议改进工作。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报请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提出改进建议: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应付了事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在收到改进建议后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工委机关信访部门要及时了解改进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

(七)督查督办调查核实。

工委机关信访部门对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转“一署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各县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部门和县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已报告办结结果,但信访人仍对处理结果不服,并能提供证据,证明处理结果确实存在错误或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信访事项,向分管领导汇报批准后,可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向工委主任会议提出建议。

(八)督查督办工作检查。

    工委信访办公室每季度对督办信访事项的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分析,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并向工委领导汇报督查督办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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