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人大工委机关接待工作制度
(2009年12月21日主任会议通过)
为规范地区人大工委机关接待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接待对象为各级机关、各地人大系统的领导、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人大工作有关的人员。
第二条 接待工作要做到热情、周到、得体、节俭。
第三条 坚持统筹安排,对口接待的原则。接待任务由相关处室拟定接待方案,明确接待规格、日程安排、食宿安排、活动路线、材料准备、迎送时间和地点、陪同人员等。行政科按照接待方案的要求,及时落实各项接待事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及其他上级部门副省(部)级领导的接待,要及时将信息报送地委,由工委秘书长安排相关处室拟定接待方案,报经主任会议或主任(或主持工作副主任)同意后实施,并将领导来毕信息向工委主任、副主任通报。
省外、省人大及其他地、州、市人大系统领导及工作人员到我区考察、参观、学习、联系工作等的接待,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提出接待意见,报经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交行政科商相关处室负责接待。
省人大副主任以上领导的接待以办公室为主,其他接待以相应的处室为主。本区所辖县、市人大系统及其他有关人员联系工作等的接待,由有关处室与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联系,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安排行政科商有关处室具体接待。
负责或参与接待的同志要遵守纪律,要按纪律做好接待中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客人参观风景名胜区的门票、船票,原则上自理。特殊情况经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批准,由行政科负责办理。
住宿费原则客人自理;若不能结清的,由客人按报销标准结帐,剩余部分按接待方案办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接待制度规定,不许违反程序接待,利用单位接待之机私自安排亲朋好友吃住,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私拿私分接待用品。
第六条 接待工作实行定点接待,原则上由行政科统一安排。
第七条 行政科要严格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接待工作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严格按制度和规定办事。要将接待开支情况每季度汇总一次,据实报工委领导和分管秘书长。
第八条 接待经费的核报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第 本制度经主任会议通过后执行。 |